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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推廣文件
保定市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認定
實 施 細 則
為做好本市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以下簡稱“一體化技術”)認定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一體化技術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條 申報單位申請一體化技術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3、具有相關的技術標準;
4、技術符合我市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相關要求;
5、技術知識產權歸屬清晰、無異議;
6、技術在3個以上工程得到應用,且每項工程竣工驗收合
格后使用均在1年以上。
第三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一體化技術認定申請表(附件);
2、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證明資料;
3、省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鑒
定證書;
4、技術報告;
5、生產、設計、施工、驗收所執行的標準、圖集;
6、應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設單位出具的工程應用證明文件;
7、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8、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9、信用承諾書;
10、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包括系統
性能及主要材料型式檢測報告等);
11、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第四條 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及會議評審。
第五條 評審通過后的一體化技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社會公布一體化技術名單,并頒發認定證書。
第六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由企業提出換證申請。
第七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企業使用認定證書:
(一)監督檢查時,發現通過認定的主要材料、產品、工藝或技術路線不符合認定要求;
(二)通過認定的一體化技術在使用中達不到認定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三)用戶和消費者對通過認定的一體化技術提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經查實;
(四)違反質量管理條列相關內容;
(五)認定證書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八條 通過認定的一體化技術因后期達不到該技術性能指標要求或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且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等危害的,按照《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工程質量追溯和問責,持證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企業在申請“一體化技術”認定和換證及備案時,要對材料真實有效做出書面承諾,承諾書須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 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頒發認定證書。本實施細則由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