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前后后有上海、重慶、新疆、河北、湖北、山東部分地區、河南部分地區、浙江部分地區、遼寧(正在征求意見)。近日,江西省住建廳也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外墻保溫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以下是江西省住建廳的征求意見稿全文,不做他用,僅供大家參考學習,具體內容見左下角閱讀原文。

為進一步壓實參建責任主體質量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質量責任,進一步強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外墻保溫工程施工質量和竣工驗收等環節不走過場,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贛建字〔2021〕9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各地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和有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合理選用采購保溫材料。外墻保溫工程必須選用性能指標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的保溫材料,不得選用已限制和禁止類產品。禁止在高層建筑采用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和僅通過粘接錨固方式固定的外墻保溫裝飾一體化系統。禁止使用燃燒性能指標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按照合同約定,保溫材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企業及供應商。
(二)規范保溫材料見證檢驗。保溫材料、產品進場驗收合格后,應在監理或建設單位的見證下,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送至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性能進行復驗(含除不燃材料外的燃燒性能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施工總承包單位嚴禁使用未經復驗或復驗不合格的保溫材料。對于復驗不合格的保溫材料,不再進行二次復驗,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相應批次材料按照相關規定在監理或建設單位的見證下,做退場處理。
(三)落實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制度。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時,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重點對外墻保溫系統、保溫材料與現實施工工藝、方法的匹配度等進行洽商溝通,確保外墻保溫系統、保溫材料可靠,施工工藝可行,并形成書面記錄。設計單位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交底時,重點明確外墻防開裂滲漏、防空鼓脫落等具體構造做法和相關施工技術要求,確保外墻保溫施工質量。
(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在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前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按規定報監理單位審批;沒有監理單位的,報建設單位審批。專項施工方案應包含保溫層和主體結構連接、抹面層和主體結構連接、防止開裂和脫落、收口密封防水、防磕碰、薄弱部位抗裂增強等細部構造做法,保溫層保護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材料進場還應明確見證取樣檢驗工作要求,具體內容按《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有關規定執行。專項施工方案發生變更的,應重新報審。采用“四新”技術及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的外墻保溫工程,按照“誰主張誰論證”的原則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專家論證。
(五)堅持樣板引路制度。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現場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藝制作樣板間(件),經實體檢驗試驗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組織參建各方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外墻保溫工程樣板間(件)施工記錄》,詳見附件一。樣板間(件)保溫材料進場檢驗復驗、實體檢驗、驗收記錄等施工技術資料應納入工程技術檔案。
(六)強化技術交底和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和樣板間(件)進行技術交底,并組織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重點對粘結、錨固、安裝等施工工藝要點,以及陰陽角、門窗洞口、墻屋面交接處等細部構造做法進行交底,形成交底記錄。交底和培訓必須落實到每一位現場施工人員。
(七)加強工序檢查。各施工工序應加強質量控制,施工單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檢、質量員檢查外,還應進行工序交接檢查,上道工序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條件和要求,同樣相關專業之間也應進行交接檢驗。未經監理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隱蔽或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編制外墻保溫工程實體檢測方案。外墻保溫工程質量驗收前,應進行現場實體檢測。檢測前,受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應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建筑外墻保溫工程實體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保溫材料復驗和保溫工程實體檢測兩部分,以及現場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內容,抽樣部位在施工現場隨機抽樣。檢測方案按規定報監理單位審批后,由檢測結構填寫《建筑外墻保溫工程實體檢測方案登記表》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登記,詳見附件二。外墻保溫工程實體檢測方案未登記的,不得開展實體檢驗。監督機構重點核查現場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內容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有關要求。外墻保溫層完工后,抹面層施工前,檢測機構應完成保溫板拉伸粘結強度、粘結面積比剝離檢驗和錨固件現場拉拔試驗;外墻施工完成后,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前,完成外墻節能構造實體檢測。
(九)強化外墻保溫工程質量驗收。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參加外墻保溫工程質量驗收。驗收時,應重點核查保溫材料質量證明文件、進場檢驗記錄、進場復驗檢測報告,外墻保溫工程實體檢驗報告等是否齊全。保溫材料進場復驗報告不是見證檢驗報告的,不能作為驗收依據。
(十)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外墻保溫工程應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建設單位不得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做好外墻保溫專項設計,優先選用外墻內保溫、外墻自保溫、復合保溫和裝配式新型外墻保溫系統,限制采用保溫漿料和僅通過粘結固定的保溫板等形式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工程質量檢測經費,嚴格落實見證檢驗制度。外墻保溫工程在保修期外的維保義務由建設單位負責,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保修期內的由施工單位按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壓實參建單位質量責任。房屋建筑外墻保溫工程參建責任主體各方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施工質量安全。設計單位應對外墻保溫工程設計質量和深度負責,設計施工圖中應明確外墻保溫系統重點部位、關鍵節點的大樣圖,不得簡單照搬標準和圖集,明確外墻保溫系統防空鼓開裂、防脫落的加強措施和施工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外墻保溫工程設計質量承擔審查責任,對施工圖審查意見負責;施工單位對外墻保溫工程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外墻保溫工程在保修期內的由施工單位按規定有關規定落實保修義務;監理對外墻保溫工程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材料供應商對所提供的外墻保溫材料質量負責;檢測單位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十二)加強參建主體質量行為檢查。各級住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對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和各參建各方質量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加強對外墻保溫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的監督抽查,對施工單位相關隱蔽工程技術資料,監理單位相關施工監理日志,設計與監理相關技術變更、整改通知單實施情況,易燃、易損等保溫材料現場運輸、堆放、儲存以及防火要求的抽查,督促參建各方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職責,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十三)加強外墻保溫材料和實體質量的監督抽查。各級住建設主管部門應參與樣板間(件)的驗收和外墻保溫工程的實體檢測。在日常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關責任主體未落實保溫材料和實體質量見證取樣檢驗制度,或被群眾投訴舉報經調查核實情況屬的,應進行監督抽測。抽測結果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罰則,依法對相關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作不良行為記錄,并上網公 開曝光。
本通知適用于建筑外圍護結構采用板材、漿料、塊材及預制復合墻板等墻體保溫材料或構件的外墻保溫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